一、医疗费用补偿政策
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(含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,下同)按照不同医疗机构设基金起付标准: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00元,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400元,一级医院为300,乐清市外医疗机构为1000,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。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疗机构级别高低不同的,按其住院医疗机构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。
(一)住院费用补偿
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因住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费用在起付标准(含)以下部分,由个人自负,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20万元(含)以下部分,按比例给予补偿,补偿比例详见下表。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。须事先在医保经办机构或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,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,补偿比例下降5%。
市内三级医院 | 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 | 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| 市外定点医院 | |
起付标准-3万 | 60% | 65% | 80% | 40% |
3万-10万 | 65% | 70% | 85% | 45% |
10万-20万 | 70% | 75% | 85% | 50% |
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按照《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》(浙卫发{2011}119号)执行。宫颈癌,乳腺癌、终末期肾病、重性精神病、耐多药肺结核、艾滋病机会感染、血友病、肺癌、胃癌、食道癌、直肠癌、结肠癌、慢性粒细胞白血病、急性心肌梗塞、脑梗死、甲亢、唇腭裂、1型糖尿病、苯丙酮尿症、尿道下裂等二十中疾病(以下简称重大疾病)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相应比例的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。
(二)特殊病种门诊补偿
特殊病种门诊范围:恶性肿瘤的治疗、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、重性精神病(含精神分裂症、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等)药物维持治疗、血友病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肺结核病辅助治疗(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)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尿毒症、儿童孤独症、失代偿期肝硬化、艾滋病机会感染(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)等病种。
特殊病种住院补偿
在乐清市外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特殊病种住院医疗费用,其手工报销比例在相应的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8个百分点(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),报销时需提供三级公立医院等级证明。
特殊病种门诊补偿
特殊病种门诊报销须出具市医保中心核准特殊病种门诊登记证明,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必须与所核准的特殊病种相一致,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5万(含)以下部分按首段住院补偿标准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,(特殊病种与重大疾病交叉的不重复享受)。
(三)普通门诊补偿
参加本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中心卫生院)普通门诊实行即时刷卡,补偿比例为50%,每人每次最高补偿50元,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00元。(普通门诊补偿限即时刷卡)。
二、 补偿范围
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用药范围依照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》(2010版)执行,住院床位费限额35元/日(市内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最高床位费限额50元/日),其他诊疗项目、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依照《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》执行。
三、 生育、流产如何补偿?
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产妇,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顺产1000元、剖腹产20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包干(此项费用不设起付线)。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,按住院标注规定报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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